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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违纪管理处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1 08:49: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违纪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从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察看不是撤销处分。解除察看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没有按期解除察看的视为察看结论为不合格,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几种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三)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四)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五)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几种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重二级以上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三)屡犯不改的;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经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酒后肇事的、参与打群架的、先动手打人的;
(七)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八)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九)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有钱财或者以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
(十)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并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在宿舍留宿外人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三)损坏和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四)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打架至伤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
(六)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七)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比照相似条款。
    第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三)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情节严重;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肇事、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伤级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以上的;
(五)偷盗现金蓄意破坏或者偷窃财物折价1000元以上的;
(六)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传播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
(九)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十)酗酒并因此危害治安和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一)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二)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三)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极为严劣的;
(十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受到拘留处罚,十天以上的;
(十七)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经学校发现的;
(十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九)一学期累计晚归六次及以上或漏宿四次及以上的。
(二十)在网络上传播不良言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对学校声誉引起重大损害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盗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500―1000元的;
(四)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五)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造成火警的;
(六)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七)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的;
(八)观看淫秽物品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较坏的;
(九)伪造成绩单或其它各类证件的;
(十)一学期累计旷课40―50学时的;
(十一)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二)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获取考试信息的;
(十三)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发布有害信息或与事实不符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一学期累计五次晚归或三次漏宿的;
(十五)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参与赌博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300―500元的;
(四)有小偷小摸行为二次以上的;
(五)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八)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
(十)考生将考试资料写在衣物等处蓄意抄袭的;
(十一)私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造成火警的;
(十二)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坏的。
(十四)违反规定携带和私藏管制刀具的;
(十五)一学期累计四次晚归或两次漏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不大的,或一次偷窃财物折价100―300元的;
(二)参与打架事件的;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
(五)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
(六)有违反学校外事纪律未造成影响的;
(七)销匿、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
(八)一学期累计三次晚归或一次漏宿;
(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窃现金100元以下或偷窃财物折价100元以下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
(六)考生在同一学期因考试原因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
(七)在学生寝室饲养宠物的;
(八)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经常攀爬学校围墙,劝阻无效的;
(十)男女在校园公共场合交往中有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不文明举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一)一学期晚归一次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晚归两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是针对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性质不够恶劣、且认错态度较好、通过教育能够尽快改正错误学生的一种批评教育形式。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纪事件的事实调查
(一)学生考场违纪事件,由监考老师当场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相似情节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其他违纪事件:
1、只涉及一个学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工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事件的审查与决定
查清事实后,根据第三章规定的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一)给予学生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务会讨论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务会讨论提出建议,由学工处批审后报送学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和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直接报送的违反考场事件、考试作弊事件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宿舍管理部查处的违纪事件,由宿舍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学院及有关部门。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工处或者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送交和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等方式,送交处分决定书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及申诉的期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送交和备案。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备案,纪过、留校察看的学工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送交,学工处备案,并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三)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起草,自行编号,存入学院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起草,统一编号,下发通知,学工处存入文书及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诉
(一)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二)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报处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通报制度
    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工处,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及时汇总上报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后的定期考察制度
    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鉴定,应由学生本人将一年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一年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情况写自我鉴定材料,由班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各学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考察鉴定材料必须经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后报学工处备案。
    对已受到处分并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后,由学院在全面考察鉴定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通知其家长,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规定之日起试行,以前发生的违纪事件按原条例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各条款解释权在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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