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和名单上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和2000元(三等)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一学年无补考等不良表现者,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孤残家庭的学生;
(2)烈士子女;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其它贫困家庭的学生。
(五)困难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2)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3)受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为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量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上学年个人成绩单、个人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佐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应不低于7人。评议小组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院审批、上报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二级学院、班级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学生捐赠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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